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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了临淄这里恢复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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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了临淄这里恢复原状

  为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全力打通切实解决执行难“最后一公里”,扎实推进“司法为民示范法院”创建活动走深走实,5月6日,临淄区法院执行团队成功劝解并促成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自动履行。

  据了解,淄博市临淄区某村村民韩某某于2006年10月5日与该村村委会签订闲散地租赁协议书,协议约定:村委会将村北一块东西长 14.5 米、南北宽 16.5 米的闲散土地租赁给村民韩某某使用,租赁期限为三年,若因统一规划或国家占地需要,韩某某无条件无偿拆除,拆除材料归韩某某所有。2009年11月1日,双方同意在原土地租赁协议内容不变的前提下,韩某某继续延包三年,合同从2009年11月1日至2012年10月日止,后双方同意再次延包至2014年12月日。2015年5月,该村委会根据区、镇关于新村搬迁后旧村辖区内所有建筑物、庭院全部拆除的要求,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催告韩某某限期拆除搬离租赁院落,双方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于2015 年 6 月终止。韩某某以地上附属物未给予补偿、未给予住房或沿街商户等为由拒不拆除租赁土地上的附属物,该村委会遂起诉至临淄区法院。

  临淄区法院经审理依法作出判决:被告韩某某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退还租赁的旧村址村北土地(长沙房产局电话)并清除地上附属物,恢复土地原状。判决生效后,韩某某仍然不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该村委会向临淄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立案后,临淄区法院执行团队立即赶赴该村走访了解情况,并向被执行人韩某某释明相关法律规定,但韩某某态度比较强硬,向执行干警表示“你们要拆我不同意,说啥也不行”,不愿配合执行。为促使韩某某自动履行法律义务,执行干警先后七次到被执行人韩某某家里对其释法明理、耐心劝解,反复帮助韩某某分析利弊得失,并站在被执行人韩某某的角度上帮助其分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将会面临的不利法律后果。最终,韩某某被执行干警善意文明执法举动所打动,表示愿意配合将租赁的旧村址村北土地地上附属物清除,恢复土地原状。拆除工作结束后,执行干警立即联系该村委会并出具结案说明,案件顺利执结。

  今年以来,临淄区法院牢记司法为民服务宗旨,认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将普法贯穿于审判执行工作各环节、全过程,用心、用情、用力办理好每一起案件,用实际行动回应人民群众对法院执行工作的新需求、新期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