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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荔城法院执结一起房产带押过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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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荔城法院执结一起房产带押过户案

  “以前受限于有抵押的房子无法过户,导致我的钱不知何时才能讨回,感谢荔城法院为我执行到位,成功追回了被执行人转移的财产!”近日,申请执行人林某激动地说道,并为莆田荔城法院送来了锦旗。这是荔城法院执结首例房产涉抵押直接过户案件,成功为债权人讨回多年欠款,这也是民法典实施后,莆田市k22起房产“带押过户”案件。

  2012年,王某某因为需要向林某借款20万元,月利率1.5%。2014年,王某某再次向林某借款16万元,月利率2%,两次借款共计本金万元。由于王某某未能还款付息,荔城法院判令王某某向林某归还借款本金万元以及该款的相应利息。2022年2月,执行过程中,荔城法院执行法官发现王某某与丈夫张某某的夫妻共同财产为位于荔城区的两套房屋及其储藏间,而该房产却于2021年从张某某的名下以“买卖的方式”给其女儿张某,致使林某的债权至今尚未得到实现。

  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2022年2月,林某依法向荔城法院提起撤销权之诉,法院经审理后判令撤销张某某、王某某将案涉房屋及储藏间给张某的行为,张某某、王某某、张某应配合办理将案涉房屋及储藏间恢复登记至张某某的名下。

  判决生效后,因张某某、王某某、张某未配合办理恢复登记等过户义务,林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23年2月,执行过程中,执行干警k22时间向不动产登记部门送达协助执行法律文书,同时调取案涉房屋权利负担等情况。经调查发现,案涉房屋在2021年4月21日办理抵押登记,民法典未施行前,如果该抵押登记没有解除,就无法将房产恢复登记至张某某的名下,进而影响到申请执行人林某向张某某讨回所欠款项。

  执行干警了解本案相关情况后认为,该案系民法典对抵押期间抵押财产做出全新规定后受理的新类型案件,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权人可以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为有效执结案件,2023年4月7日,执行干警组织不动产登记部门和抵押银行召开专题协调会,向其释明民法典施行后关于带抵押过户的新规定,三家达成一致共识,荔城法院执行局通过向不动产登记部门送达《莆田荔城法院执结一起房产“带押过户”案》,由其协助办理房产登记过户手续。同时,执行干警向抵押权人送达《好居房产》,告知法院将对案涉抵押房产强制过户,即将案涉房产在不动产抵押权未注销、抵押权状态保持不变的情况下恢复登记至张某某名下,如对法院即将实施的强制执行行为有异议,可在法院规定的期限内提出执行异议。

  执行过程中,执行干警注重加强与申请执行人、抵押权人等利害关系人沟通,耐心做好民法典新规定的释明工作,善于运用法律赋予的强制执行权,协调各方配合法院的执行工作。

  2023年4月19日,最终,经过多方努力,该案件得以成功执结。执行干警与申请人林某共同前往不动产登记部门领取“带押过户”后的不动产权证书,并告知其后续法律程序。

  下一步,荔城法院将继续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省委关于实施“深学争优、敢为争先、实干争效”行动工作部署,勇于攻坚克难,精准适用法律,强化部门沟通协作,提升房产处置效率,积极推进案件执结,全力推进执行工作提质增效。